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10日
政府行政管理系统
宏观管理主体,也是政府投资项目微观管理主体。(P5下)
(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制定法规、制度;编制、修订全国定额;监督指导全国定额实施;制定造价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员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建章立制)。
(2)国务院其他部门造价管理机构:修订、编制、解释相应定额;本行业大型或重点项目的概算审批、调整等(解释修订审批)。
(3)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修编、解释当地定额、收费标准和计价制度等;审核国家投资工程的标底、结算、处理合同纠纷(当地政策,审核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