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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09日

二建施工管理重难考点: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2Z105033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考点1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方法,如表5—6所示。

考点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原则
施工项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实施“四不放过”的原则:
(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3)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考点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要求
1.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用最快的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考点4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考点5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1.施工单位的事故处理
事故现场处理。当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做好标识,排除险情,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事故登记。施工现场要建立安全事故登记表,作为安全事故档案,对发生事故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等级、负伤时间、伤害程度、负伤部位及情况、简要经过及原因记录归档。
事故分析记录。施工现场要有安全事故分析记录,对发生轻伤、重伤、死亡、重大设备事故及未遂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分析,查出主要原因,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应吸取的教训要记录清楚。
要坚持安全事故月报制度,若当月无事故也要报空表。
2.建设主管部门的事故处理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给予罚款、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考点6生产安全事故法律责任
1.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违法行为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其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2)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3)迟报或者漏报事故。
(4)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5)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6)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
(7)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8)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9)事故发生后逃匿。
(10)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1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
(1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13)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2.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上述(1)~(3)条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上述(4)~(9)条违法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上述(1)、(3)、(4)、(8)、(10)条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上述(11)、(12)条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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