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09日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6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同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5条的规定,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施工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考试大论坛
[重点解析]
上面的第35条,即无资格参加投标的单位类型需要掌握。
其中,招标人的任何不具备独立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就是如招标人的某个科室等单位。事实上,不仅招标人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能参与投标,其他单位也是如此。上文中谈到,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条件,其中第一条就是是否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如果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自然也就不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也就不能参与投标了。考试大论坛
另一种不能参与投标的是为施工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为施工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的单位可能知晓类似于标底这样的机密,对别的投标人而言是不公正的。监理单位如果成了施工单位,就变成猫与老鼠是一家的了,自然不会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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