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7日
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第六章规定了违反执业药师有关规定的处罚。
主要内容包括:
1、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逾期仍未配备者将追究负责人责任。
2、对必须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如逾期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调离岗位。
3、对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人员,收回证书,取消资格,注销注册,并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
4、对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交或其他要是管理法规的,依据法律或法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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