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7日
所谓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附条件合同的主要作用在于反映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从而满足当事人的不同需要;而一般的合同只反映当事人的目的,而不反映当事人的动机。根据条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条件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例如,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若工程成果获得当地政府评选的“××杯”奖,则发包人额外支付20万元。在此,“获得‘××杯’奖”即是“发包人额外支付20万元”这一特别约定的生效条件。
附条件合同所附的条件应满足如下条件:
(1)该条件应是将来发生事实,而不是已经发生的事实;
(2)该条件应是不确定发生的,而不是必然发生的;
(3)该条件应是当事人约定的条件,而不是法定条件;
(4)该条件应是合法的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在附条件合同的条件成就之前,当事人不应违背法律或者诚实信用原则,为自己利益不正当促成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而应听任条件的自然发生,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为此,《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再结合前述例子,若承包人通过编造材料或者行贿等非法手段使该工程施工获得“××杯”奖,则虽然生效条件成就,发包人可以承包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为由而拒绝履行额外付款20万的特别约定。
[重点解析]
1.举例说明第45条第1款的规定:
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下雨了,某甲就购买某乙出售的雨伞。如果明天真的下雨了,那么该合同成立,某甲必须将某乙的雨伞买下来。
2.举例说明第45条第2款的规定;
某甲对某乙说: “如果十分钟后某丙出现在我们面前,我就给您100元”。某乙说:“好的。”
第一种情况:某甲说完了以后后悔了,他马上打电话给自己的朋友们,告诉他们马上去某丙的家里,将某丙骗到别处,使得他不可能在十分钟后出现在某甲某乙的面前。如果事后证明果然如此,那么,这就是某甲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也就是某甲要向某乙支付100元。
第二种情况:某乙看到有利可图,偷偷打电话给某丙,要求他十分钟后准时出现,某丙乘车火速赶来,十分钟后果然出现在他们面前。如果事后证明果然是这样,这就是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某甲不用向某乙支付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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