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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5日

一级建造师:税务管理的规定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基础性环节,主要包括三项制度,分别是税务登记制度、账簿凭证管理制度和纳税申报制度。
一、税务登记制度
1.开业、变更及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及其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制日起30日内或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2.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税务的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二、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三、纳税申报管理制度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中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求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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