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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1日

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登记

一、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1.发生的阶段不同,设立行为发生在营业执照颁发前,而公司的成立行为则发生在被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
2.行为的性质不同,设立行为以发起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成立行为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以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为要素。
3.法律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公司成立则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4.行为人不同。设立的当事人是发起人和认股人,成立行为的当事人是申请人和有权批准成立的政府机关。
5.解决争议的依据不同。设立行为以设立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成立行为以有关行政法规为依据。
(二)公司设立的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都采取严格准则设立主义,对于特殊行业必须经审批后,实行核准设立主义。
(三)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四)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或者发起人符合法定的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东出资或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3.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则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后需经创立大会通过。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在公司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情况下,可以不设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只需要设立1名执行董事或者1-2名监事。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5.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公司的变更
公司变更的形式:合并、公立
(一)公司合并
1.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2.程序
(1)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合并基本一致。
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增资与减资
1.增资程序:公司增资,必须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作出决议。
2.减资程序:应当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制定减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1)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公司组织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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