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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0日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109)

四、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一)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由该第三方继受这些权利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包括了全部转移和部分转移。全部转移指合同当事人原来一方将其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部分转移指合同当事人原来一方将其权利义务的一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此时转让人和承受人应约定各自分得的债权债务的份额和性质,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视为连带之债。
(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条件
1.转让人与承受人达成合同转让
这是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关键。如果承受人不接受该债权债务,则无法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
2.原合同必须有效
原合同无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更不能转让。
3.原合同为双务合同
只有双务合同才可能将债权债务一并转移,否则只能为债权让与或者是债务承担。
4.符合法定的程序
《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可见,经对方同意是概括转让的一个必要条件。因为概括转让包含了债务转移,而债务转移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合同法》第89条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79条、第81条至第83条,第85条至第87条的规定。”这些条款涉及到概括转移的效力,上文都有叙述,此处就不再对这些条款进行解释了。
[重点解析]此处用的词是“经对方同意”,因为这里包含了债务的转移,而债务的转移是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的。
(三)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涉及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企业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分立则指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均可能出现某个企业被注销(被终止主体资格)的情况,那么该被注销的企业在合并或者分立之前所订立的合同权利义务如何处置呢?就此,《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原企业的合同权利义务将全部转移给新企业,这属于法定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因此,不需要取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
[重点解析]
1.结合前面学习的关于连带责任的内容,注意掌握“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的规定。
2.举例说明: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后分立,变成了丙、丁两个公司。那么,这两个公司中的任何一个都有权利向乙公司主张原甲公司的全部权利,然后按照原甲公司分立进行分配。同时,任何一个公司都有义务承担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全部债务,其多承担的部分可以根据分立向另一个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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