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14日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1)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和有关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期,应当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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