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13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政府监督管理体制和职能
1.政府监督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职责主要体现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并实施行政监管上。形成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综合管理与专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用体制。
政府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综合性的特点。
2.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广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起草或者制定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3)负责制定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确定安全生产目标。
(4)制定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5)指导、监督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负责建设系统企业资质管理。
(7)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布和管理,指导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前述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布和管理。
(8)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制定建设系统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9)统计全国建设系统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动态。
(10)组织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11)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