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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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銷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定和命令。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中央和地方颜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洽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硕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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