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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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国债负担,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分析:
(1)认购者负担。国债作为认购者收入使用权的让渡,这种让渡虽是暂时的,但对认购者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国债发行应考虑债权人的应债能力。
(2)债务人负担(政府负担)债务不同于税收,它是有偿的,到期不仅要还本,还要付息,尽管政府借债时获得了经济收益,但偿债却体现为一种支出。借债的过程也就是国债负担的形成过程,所以,政府借债应考虑政府的偿债能力,量力而行。
(3)纳税人负担。不论国债资金的使用方向和使用效益如何,最终还要依赖税收来还债,成为纳税人的负担。因此,马克思说国债是一种延期的税收。尽管,现代政府普遍实行“以新债还旧债”的机制,虽然可以不需增加当前税收以偿还国债,但持续“以新债还旧债”,就会导致累积的债务余额增加。
(4)代际负担。在国债本息由当代人偿还的情况下,它就是当代人的债务负担。但是有些长期国债的偿债期较长,连年以新债还旧债导致累积的债务余额越来越大,一代人所借的债务就会转化为下一代甚至下几代人的负担。特别是,如果国债资金运用不善,或者仅用于弥补财政赤字,留给后人的就只是净债务,严重影响后代人的生产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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