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11日
【案例】
某建设单位投资拟建设一工业项目。项目立项批准后,业主委托一家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的实施阶段进行监理。双方在拟订设计方案竞赛、设计招标和设计过程各阶段的监理任务时,项目业主提出了初步的委托意见,其部分内容如下:
1.编制设计方案竞赛文件;
2.发布设计竞赛公告;
3.对参加竞赛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4.组织对参赛设计方案的评审;
5.决定工程设计方案;
6.编制设计招标文件;
7.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8.协助业主选择设计单位;
9.签订工程设计合同;
10.工程设计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问题】
从监理工作的性质和监理工程师的责权角度出发,监理单位在与业主进行合同委托内容磋商时,对上述内容应提出哪些修改建议?
『正确答案』
1.第5条不妥。因“决定工程设计方案”关系到项目的功能、投资和最终效益,对工程项目影响重大,故设计方案的最终确定应由项目业主决定。但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推荐意见,由项目业主决策。因此,监理单位在与项目业主进行合同委托内容磋商时,应向项目业主讲明事关投资方切身利益、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内容,必须由项目业主决策确定。
2.第9条不妥。工程设计合同应由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的甲方——项目业主作为当事人一方承担合同中甲方的责、权、利,监理工程师无法代替。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设计招标,协助业主择优选择设计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协助项目业主起草设计委托合同,但不能替代项目业主签订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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