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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11日

建筑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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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约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的估价
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约定:各项工作.内容的适宜费率或价格,应为合同对此类工作内容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如合同中无某项内容,应取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但在以下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第一种情况:
①如果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②工程量的变化与该项工作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的合同金额的0.01%;
③此工程量的变化直接造成该项工作单位成本的变动超过1%;
④此项工作不是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
(2)第二种情况:
①此工作是根据变更与调整的指示进行的;
②合同没有规定此项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③由于该项工作与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没有类似的性质或不在类似的条件下进行,故没有一个规定的费率或价格适用。
每种新的费率或价格应考虑以上描述的有关事项对合同中相关费率或价格加以合理调整后得出。如果没有相关的费率或价格可供推算新的费率或价格,应根据实施该工作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其他相关事项后得出。
工程师应在商定或确定适宜费率或价格前,确定用于期中付款证书的临时费率或价格。
4.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价格
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价格由承包商投标时提供,用于变更工程,容易被业主、承包商及监理工程师所接受,从合同意义上讲也是比较公平的。
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有几种情况:一是直接套用,即从工程量清单上直接拿来使用;二是间接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三是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价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
5.协商单价和价格
协商单价和价格是基于合同中没有或者有但不合适的情况而采取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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