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11日
一、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一2011一0216(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的工程总承包合同,采用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形式,除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格调整和索赔款项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对于合同价款的结算,《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了预付款的支付、进度款的支付以及竣工结算等方面的内容。
(一)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
1.变更
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1)变更的范围。针对工程总承包的承包范围不同,《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别对设计变更、采购变更、施工变更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同时对发包人要求的赶工、工程暂停造成的变更作出了规定。
1)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①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②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③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④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⑤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⑥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⑦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⑧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2)采购变更。采购变更的范围包括:①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另一家供货商;②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③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④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⑤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3)施工变更。施工变更的范围包括:①因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增减;②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③在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④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⑤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⑥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4)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一项变更。若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经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
5)调减部分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工程暂停超过45天,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2)变更的程序。
1)变更通知。发包人要求的变更以及采纳了承包人提交的变更建议书后决定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报告的内容要求分两种情形:
①如承包人接受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②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或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3)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①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接受变更的建议报告后,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进行审查批准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并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②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经发包人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执行。
(3)变更价款的确定。《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变更价款确定原则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以及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的规定相同,具体方法包括:
1)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2)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3)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4)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方法。
2.价格调整
《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所称合同价格调整,是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对于合同中未能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合同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规定,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合同价格调整的情形。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形: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影响合同价格增减的。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发包人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
(2)合同价格调整的程序。在引起合同价格调整的情形发生后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
(3)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处理。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时,根据合同中有关争议和裁决条款的约定解决。
3.索赔
《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索赔程序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以及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的规定基本相同,只是对具体期限的规定有所不同。
(1)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
据合同约定或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及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
责任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出
索赔,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当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应每周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的报告,并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
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的,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2)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合同约定或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及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当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应每周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的报告,并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30日内,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报告或补充资料后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的,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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