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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试用期工资该如何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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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编辑:佚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


2001年4月,王某被某企业招用,双方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企业每月发给王某工资320元。两个月后,王某得知企业支付给自己的月工资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340元。王某为此找到企业,要求增加工资并补发前两个月的工资差额,企业以王某尚处在试用期、还不是企业的正式职工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要求。2001年7月,王某就此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企业将王某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调整至360元,同时补发王某前两个月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差额40元。

[评析]这是一起因试用期工资支付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本案就是其中一种比较典型的情况。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中的一段特殊的期间。《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并规定在试用期内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更不能认为在试用期内就可以不遵守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1996年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汕劳部发[1996]354号)明确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因此,即使是在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当事双方尤其是用人单位也必须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包括**低工资规定在内的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信守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因此在本案中,企业以王某尚处在试用期还不是本单位正式职工为由,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给王某发放工资,显然是不合法的。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可见,**低工资规定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就应支付不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即使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也不能例外。为此,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在本案中,王某的情况显然满足了以上两个条件,企业应当对其支付不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340元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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