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应当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小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售价。“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应按受托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售价。
小企业将委托代销的商品发交受托代销单位时,按实际成本(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时,按应收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手续费等,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同时,按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小企业采用售价核算委托代销商品的,月度终了,应将售出委托代销商品的售价调整为实际成本。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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