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船舶有限公司(甲公司)主营船舶产品及配件、钢结构件及配件的制造、修理、加工和拆船业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3年8月,甲公司与境外某远洋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65000吨、造价16000万元的A船舶固定造价合同。按合同约定,2014年3月开始建造,2015年10月交船。合同完工进度按照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甲公司编制的A船舶预算成本14500万元(含借款利息)。
审计人员对甲公司当年确认A船舶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进行审核。有关事项如下:
1.截至2014年12月末,“工程施工——A船舶合同成本”借方归集的料工费发生额 7150万元。其中12月31日领用钢材1200吨,计425万元。
2.在“预付账款——乙单位”借方反映预付劳务费350万元。
3.“长期借款——丙银行”反映为建造A船舶专门借入的10000万元,年利率7.5%,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每季度结算利息。在“财务费用”中反映列支丙银行利息625万元。当年使用专项借款闲置资金用于投资,取得收益150万元。
4.甲公司计算A船舶完工进度:
当年发生合同成本=7150 350=7500(万元);
2014年完工进度=7500÷15 000=50%;
合同收入=16000×50%=8000(万元);
合同费用=7500万元;
合同毛利=8000-7500=500万元。
审计人员依据财税政策,对上述事项逐一分析。
事项1 审计人员与财务经理沟通,2014年12月31日发生的1200吨钢材是否真实领用?经核实,因材料核算员在录入发出存货时,误将为B船舶准备开工建造的材料当作A船舶领用,但未及时修改。这部分材料A船舶未实际使用,应从“工程施工”中剔除。
事项2 据了解,甲公司建造的A船舶,其中有部分劳务外包给乙单位。按甲乙双方订立的劳务外包合同,甲方于2014年12月预付给乙方350万元劳务费用,在2015年3月末,乙方以实际提供的劳务工作量,出具发票与甲方结算。因此,这部分预付款也不能作为A船舶实际发生的成本。
事项3 依据财税文件,甲公司向丙银行借款专门用于A船舶建造,2014年3月1日至年末,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625万元,应予资本化,计入“工程施工”科目,而不应在“财务费用”中核算。同时,将闲置资金用于投资取得的收益150万元,应冲减“工程施工”。
事项4 通过分析,甲公司2014年建造A船舶实际成本=7150-425 625-150=7200(万元);
实际完工进度=7200÷15000=48%;
会计上确认的完工进度=50%。
应对下列项目纳税调整:
(1)应确认合同收入=16000×48%=7680(万元);
应纳税调减金额=7680-8000=-320(万元)。
(2)应确认合同费用=7200万元;
应纳税调增金额=7500-7200=300万元。
(3)应予资本化利息调增金额=625-150=475(万元)。
A船舶在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净调增金额=-320 300 475=4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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