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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如何确定筹办期与生产经营期的分界点

来源:会计实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8-15

一、2008年以前成立的企业

2008年以前,税法关于新办企业成立日期有多种口径。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文件明确了新办企业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设立日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新办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日期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文件又将新办企业日期定为工商注册登记的日期。

二、2008年以后成立的企业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上述文件全部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以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日作为区分正常生产经营期与筹建期的界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不仅规定了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明确了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财税〔2012〕27号文件是目前为止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最新政策。

基于上述规定,目前一般新成立的企业,筹办期与生产经营期的分界点是企业开始正常生产经营的日期(试生产期,应属于筹办期);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为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

由于企业具体生产经营的日期税务机关无法准确的把握,一般情况下,建议依据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的要求,依据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作为分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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