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据悉,此意见稿为财政部第二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二稿”),第一次征求意见(以下简称“一稿”)是2014年12月份。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变化
二稿在一稿的基础上,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修改变化如下:
15年变30年
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保管期限由15年延长至30年。
5年变10年
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保管期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变化
15年、25年变30年
会计凭证(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日记账、总账、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保管期限由15年延长至30年。
会计账簿(税收日记账(总账)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保管期限由25年延长至30年。
15年变10年
财务会计报告(财政总预算会计旬报、财政总预算会计月、季度报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保管期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对于定期保管的期限规定不同。
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种。
一稿:定期保管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25年四类。
二稿: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两类。
移交期限
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对会计档案移交的期限,规定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一稿改为半年内移交,二稿又恢复了原来的规定,可在一年内移交档案。
现行有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保管期限都是15年。
2.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保管期限都是15年。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3.月、季度财务报告,保管期限3年。
4.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保管期限永久。
5.会计移交清册,保管期限15年。
6.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保管期限永久。
7.银行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保管期限5年。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1.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日记账、总账、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 ,会计移交清册,保管期限是15年。
2.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税收日记账(总账)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保管期限是25年。
3.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保管期限是永久。
4.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保管期限是5年。
5.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证报表),税收会计保管期限是10年。
6.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农牧业税结算凭证、日记账、总账、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会计移交清册,税收会计保管期限是15年。
7.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税收会计保管期限是25年。
8.税收年报(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税收会计保管期限是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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