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因意外灾害毁损库存原材料一批。假设该批原材料实际成本为10000元,收回残料价值1000元。保险公司赔偿5000元。请问对于这批损坏的原材料,我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企业因意外灾害毁损库存原材料一批,这种财产损失不属于企业运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财产损失,因此归入营业外支出。该批毁损原材料造成的非常损失净额=10000×(1 17%)―1000―5000=5700(元)。涉及到的分录为:
批准处理前,先结转原材料: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1700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同意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后再以支出的形式冲销利润:
借:原材料 1000(能收回的残料)
其他应收款 5000 (能获得的赔付)
营业外支出 5700(不能获得补偿的部分冲销利润)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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