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类账户与明细分类账户的密切关系,决定了总分类账户与其所属的明细分类账户应该进行平行登记。所谓平行登记,是指对所发生的每项交易或事项都要以会计凭证为依据,一方面记入有关总分类账户,另一方面记入有关总分类账户所属明细分类账户的方法。总分类账户与明细分类账户平行登记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1、同依据
即将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记入总分类账户及其所属明细分类账户时,所依据的会计凭证(特别是指原始凭证)相同。虽然登记总分类账户及其所属明细分类账户的直接依据不一定相同,但原始依据是相同的。
2、同方向
即将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记入总分类账户及其所属的明细分类账户时,记账的借贷方向应当一致。如果记入总分类账户的借方(或贷方),记入其所属的明细分类账户时,也应记入借方(或贷方)。
3、同期间
即对发生每一交易或事项,既要记入有关的总分类账户,又要在同一会计期间内记入其所属的明细分类账户.尽管登记总账与明细账的具体日期不一定相同,但都要在同一会计期间内进行登记。
4、同金额
即对发生的每一交易或事项,计入总分类账户的金额与计入其所属的明细分类账户的金额之和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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