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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民法学复习知识点


  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特征
  1.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
  2.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可支配性;
  4.独立性: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
  5.具有效用;
  6.物必须能够独立成一体;
  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以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以将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比如尚未收割的农作物,就是不动产,但收割后的农作物就是动产。
  不动产:土地、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
  其他都是动产:汽车、飞机、轮船是特殊的动产。
  2、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特定物既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如鲁迅某书手稿、刘海粟的画等,也包括经当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种类物,如经挑选的家具等。特定物因其不可替代性,故也称不可替代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如1吨煤、20公斤大米等。种类物在交易时,具有可替代性,故也称可替代物。种类物如经当事人指定后,也可成为特定物。
  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这是依物能否被分割为标准而对物作的区分。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价值或性能的物,如一袋米可分为若干份,并不改变效用与性质;
  不可分物是分割后会改变性能或价值的物。
  4、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这是依物能否重复使用而作的区分。
  消耗物是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的物。物因一次性使用而灭失,如食物因吃而消灭,货币因使用而丧失所有权;物因一次性使用而改变品质的,如原材料经加工变为产品。物的消耗性大多是自然形成,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非自然的消耗物,可成为法定消耗物,如一次性针筒、杯、碗等。
  不可消耗物是可反复使用,通过使用逐渐磨损其效用的物。如车辆、电器、服装、房屋等。
  5、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把物分为主物与从物。
  同属一人所有的两个独立存在的物,结合起来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才构成主物和从物关系。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
  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例如杯子和杯盖,其中杯子是主物,杯盖是从物。
  6、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这是以物能否流通、在何种范围流通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
  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如外币、黄金、公民收藏的文物和运动枪支等。
  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如土地、矿藏、淫秽书刊等。
  7、原物与孳息
  这是依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而对物作的区分。
  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基于自然属性能产生收益的物,如能结果实的果树、生幼畜的母畜等,基于法律规定产生收益的物,如能收租金的出租屋、生息的本金等。
  孳息物是原物产生之物。依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天然孳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称法定孳息。
  8、有主物与无主物
  根据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物可以区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
  有主物是指有确定的所有人的物,如某人拥有的一台电脑;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
  9、定着物与附着物
  定着物是固定于土地并不能移动的有独立实用价值的物。如房屋、地下管道、树木、沟渠等。定作物虽与土地连结,但不是土地的组成部分,故属独立之物;
  附着物是依附于不动产且分离后不能发挥效用的物,如霓虹灯、空调、浮雕、挂橱等。附着物虽能独立存在,但却需依附不动产才能使用或发挥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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