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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民法学复习知识点

代理权的终止
  代理权终止之共同原因
  1、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人死亡或作为代理人的法人消灭,代理权失去承担人,当然消灭。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肯定无法担当代理职责,代理权也终止。
  3、本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权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两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消灭,代理权理应终止。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是个事件,代理人有可能不知,或终止代理对本人不利。
  为保护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了四种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委托代理之终止的特别原因
  1、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已无存在的必要。
  2、授权行为附有终期的,期限届满,代理权终止。
  3、代理权撤回。代理权撤回是本人直接终止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谓之“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授权行为如是向第三人表示的,撤回之意思表示也得告知第三人,或以公示方式(如将意思表示发表)进行。
  4、代理人辞去代理。辞去代理是代理人放弃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谓之“代理人辞去委托”。辞去代理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通知本人时生效,至于辞去代理是否构成对原因行为的违反,在所不问。如律师辞去代理导致违反与本人的委托合同,辞去行为仍有效,本人可追究代理人的合同责任。
  法定代理终止之特别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在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代理权自行消灭。
  2、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具有严格的人参属性,一旦这种关系不存在或者出现代理人自己丧失代理能力的情况,则代理关系终止,代理权消灭。但是,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代理行为应当有效。
  3、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指定代理的依据是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指定代理权自然消灭。
  4、其他原因
  例如,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机关或者有关人员的申请,取消监护人资格,代理权亦随之消灭。再如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监护关系亦随之消灭,则代理资格丧失、代理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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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东方考研英语首席主讲,写作辅导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英语学习畅销书作者。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语言文学学士,北京大学硕士,曾任中国政府代表团高级翻译出访欧美。14年英语教学经验,先后主讲新概念英语、高考、四级、六级、考研、专四、专八、翻译硕士、BEC、托福、雅思等各项课程。代表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考研写作畅销书)、《英语高分写作字帖》系列、《十天搞定英语词汇》系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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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东方集团十大演讲师冠军,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梦想之旅"讲师团成员,多次与俞敏洪老师同台演讲,人民网教育频道、腾讯网教育频道特邀专家。现任新东方教学培训师以及新东方在线考研阅读、大学英语四六级听力、考研复试口语听力等主讲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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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东方在线日语主讲老师。新东方集团第一个日语教学项目"集团培训师"资格获得者。新东方集团杰出教师。南开大学日语系毕业,曾代表南开大学公派日本留学。多年致力于日语初中高级以及各类日语考试的教学研究,在考研日语研究上也经验颇丰。主编、参编著作如下:《日语能力考试1级文字词汇详解》;《大家说日语》1-6册系列教材;《新日语能力测试N1语法》等。

    授课内容公共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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