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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权的丧失(△重要。口诀:古筝疑伪造):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发生时,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必须是违法的杀害。比如:执行枪决,正当防卫就是合法的,不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无论是在法定继承的场合,还是在遗嘱继承的场合,此行为均将导致继承权的丧失。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如果在实施以上行为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所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继承权放弃的条件:1.须有放弃继承权的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必须采取明示方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2.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3.放弃行为不得影响其法定义务的履行。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继承法25条: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在继承权受到侵犯时,继承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自己的继承权并恢复其对被继承人遗产占有的权利,此项权利称为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诉讼。”遗产未分割前是共有。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遗产特征:1.时间上的特定性。2.内容上的财产性和总括性。总括性,不管财产有多少种类,分散在多少地方,都应当总括地归人遗产之中。3.范围上的限定性。4.性质上的合法性。
  遗产的范围:1.公民的收人。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如肖像权、名誉权,以及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一般来说,残疾人补偿费属于个人财产。遗嘱或赠与过程中,如果明确规定只给夫妻一方的,是个人财产。没有明确规定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保险费指明了受益人的,不属于遗产。没有指明受益人的,可以作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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