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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指导: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

案例分析:
  李勇系在校学生,16周岁时曾作为姚刚(成年人且精神正常)的委托代理人与某商场签订过一份买卖照相机的合同。
  李勇17岁零11个月时曾与陈瑞签订过一份买卖合同,内容是李勇用1万元购买陈瑞所卖的一套音响,李勇的父母对此未作任何表示。问:
  (1)李勇与姚刚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用与商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勇与陈瑞签订合同一个月后,对该合同效力的确认权属于李勇还是其父母?为什么?
  【答案】
  (1)李勇和姚刚之间的委托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因为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李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签订委托合同的能力。其签订的合同效力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或拒绝后确定。
  (2)李勇与商场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因为李勇虽然没有行为能力人,但其与商场订立的买卖合同是经过了姚刚的授权,授权行为是单方行为,商场可以根据表见代理主张该合同有效。
  (3)行为效力的确认权属于李勇自己。因为一个月后,李勇在法律上就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有权决定该合同的效力,无需其法定代理人追认。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效力待定合同、委托合同和授权行为的关系、行为能力的确认等。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主体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成立的合同,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追认权人进行追认或拒绝,方可确定该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的李勇16岁时与成年人姚刚订立委托合同,他作为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因订立合同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据此,可以认定委托合同是效力待定状态。李勇接受委托并获得了授权,李勇就作为委托代理人,取得了代理权。这时,李勇要与商场订立买卖合同,仅有委托还不够,必须有授权行为。这就产生了委托合同与授权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授权行为是以发生代理权为目的的单方行为。授权行为的发生,不必征得代理人的同意。委托合同就作为授权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但授权行为与基础行为(委托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的关系如何?学理上有无因说和有因说两种观点。无因说认为,授权行为和基础行为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内部关系,第三人无从得知,授权行为与基础行为相互独立,基础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授权行为仍然有效。有因说认为,授权行为从属于基础行为,基础行为无效或撤销,授权行为应消灭。如果为代理行为就构成无权代理。《民法通则》对两者的关系未作规定。主流观点认为,有因说较为妥当。如果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可以根据表见代理主张行为有效。本题中的商场,即可依表见代理主张有效。李勇和陈瑞签订合同时,还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两人签订的音响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在其父母未作出任何表示时,一个月后自然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李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确认合同的效力。
  【注意】该题难度相当高。涉及到民法理论中的一个“冰山”。即授权行为与基础行为的关系。不管是哪种观点,都是为了保护交易秩序、保护善意者的利益,只是逻辑思路不同。对此,考生可以根据考点分析作基本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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